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重点对北京、内蒙古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判处缓刑的情况进行了调研。为了便于大家考虑评估案件结果的走向,现将调研工作情况简短明确介绍如下,以方便大家参考。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杜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部分投资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家属代为缴纳部分退赔款,故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杜璇的家属在二审期间继续代为退赔,结合杜璇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宽严相济和量刑均衡的原则,可对其宣告缓刑。
2、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此次犯罪系初犯,且其亲属代为退缴赔偿款,故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韩银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韩银燕虽担任涉案公司总经理职务,但在案证言足以证实,韩银燕对于公司具体的非法集资业务并无直接的管理权限,且未控制涉案集资款的走向,辅助作用较为明显,且其在到案后对涉案公司的集资模式等情况能够如实供述,当庭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案,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韩银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李亮虽担任同创普惠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涉案公司重大决策由李彦儒、贾军利决定,其实际作用相对较低,应认定为从犯,对吸收资金没有控制权,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91快车”网络金融平台的张征主动退赔了人民币3049万余元,已经足以全部挽回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有效地降低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且能真诚认罪、悔罪,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6、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金赛银公司的佟某退缴违法所得,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院对佟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7、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作用较小;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参与非吸的数额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家属已代被告人退赃退赔等。因此判处缓刑。
8、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包玉英、包双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家属积极筹措物资进行退赔,得到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案发后查封、扣押的工程款、资产可以抵顶本案集资参与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诉人包玉英认罪悔罪;可依法对上诉人包玉英宣告缓刑。
9、东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曲胜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在案发前向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案发后还有追缴的部分资产可供发还,可挽回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投资经营;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向集资参与人退赔欠款并获得谅解;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给予采纳。
10、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积极兑付全部资金,并自愿将非法所得全部上缴,经社区评估后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适用缓刑。
11、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自行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宣告缓刑。
12、律师建议和提醒: 在上述判处缓刑的11个案例当中,出现较多的量刑情节按照在判决书中的出现次数排列如下,
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6次,占比54.5%
自首情节:5次,占比45.5%
作用较小系从犯:5次,占比45.5%
认罪悔罪态度好:4次,占比36.4%
犯罪嫌疑人自行退赔:3次,27.3%
实现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次,27.3%
社区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3次,27.3%
初犯偶犯无前科:2次,18.2%
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1次,9.1%
从上述情况来看,案发后,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规定的以下情节对量刑可能有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嫌疑人自行退赔、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同时,律师应当告知家属,法律规定的以下情节对量刑可能有利:家属代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区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
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以上9个量刑情节也是辩护工作的重点内容。
作者简介:
朱川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硕士,曾在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
目前在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