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销售合作关系,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在天猫平台代为经营销售某品牌的婴儿洗护用品,甲公司负责供货。双方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间为2年,合作期间内乙公司每年向甲公司的提货额不少于600万元。
合作半年后,因产品滞销问题,甲公司为乙公司降价提供该品牌的婴儿洗护用品,但提货额度不变,乙公司无法达到销售标准。此后,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执,并先后提起本诉、反诉,合同中止履行。
二、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是独占授权许可,许可期限为一年,乙公司履行半年合同义务后中止履行,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销售利益且使得甲公司在天猫平台于该段时间无法开设旗舰店,酌定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补付货款、物流费近百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公司对一审结果并不满意,随即向本所寻求法律帮助。
三、律师意见
在乙公司二审败诉之后,正公律师团队正式介入本案,并积极研究案件基本事实,寻查并核对庭审录像,调取一审案卷卷宗,提出上诉思路。在得到客户的认可后,本所律师针对乙公司所获授权并非独占授权许可,且一审法院对纠纷项下的部分账目未核对查实的漏缺,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一方面,要求重新认定遗漏事实,并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返还未发生的货款,另一方面,指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事实基础错误,要求降低违约金标准。
四、工作成果
首先,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了遗漏事实,核对纠纷项下的全部账目,判令甲公司退还乙公司未采购的货款数十万元;其次,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对于授权许可性质的事实认定错误,予以纠正,但未支持我方降低违约金的诉求。基于前述,客户因本所律师的代理减少了大量不必要损失,对本所律师的工作表现给予高度赞扬。
五、总结反思
针对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但对违约金不予调整的行为,本所律师认为,独占授权许可是一审法院据以酌定违约金的重要事实基础,该事实既然改变,法院应当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否则,允许同案的先后判决不成体系将致使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司法公信力不足。